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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传播性病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于2020年11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道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道县中医院确诊为***患者。2020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到道县**路**号门面以30元钱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被道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66****;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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