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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9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社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照片和王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后,以300元的价格从制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一本A2驾驶证。2020年5月23日00时15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CM****(豫C****挂)半挂车,行至渑池县阳坡岭时,被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安县**社区**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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