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花样年华家天下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为销售房屋,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客户张某某的姓名和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收取张某某人民币200元,用于从他人处购买印有伪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西青道支行业务专用章”的伪造的银行流水,并使用上述银行流水为客户张某某成功办理贷款,购买房产。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为销售房屋,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客户薛某某的姓名和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收取薛某某人民币200元,用于从他人处购买印有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业务专用章”的伪造的银行流水,使用上述银行流水为客户薛某某成功办理贷款,购买房产。
被告人韩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
2.伪造的银行流水、真章印模等书证;
3.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谋私利,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91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侯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