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路**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代理及中介服务。被告人韩某某系股东之一,负责管理惠州市**有限公司惠阳区**分店。2018年3月韩某某私刻了一个“**地产专用章”,并在3月6日给客户孟某某开具的两张收款收据上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2019年12月12日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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