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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3日,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与被告人韩某某和申某某签订合同,韩某某和申某某为共同施工合伙人,以润某公司名义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有关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5月28日,三方进一步签订协议,载明现场管理由申某某具体负责,工程款结算、收款等事宜则由韩某某全权负责。该协议一式三份,由韩某某、申某某、及润某公司的刘某某签名,但未加盖润某公司有关印章。

2018年9月份,韩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润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312805.84元。申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韩某某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协议书和结算证明上加盖了润某公司有关印章,润某公司对该两份证据上的印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该两份证据上的印章与润某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未能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并用于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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