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榆树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间,为了贷款需要,先后伪造了榆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榆树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贷款220万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任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助理检察官:徐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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