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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长岭县捡到驾驶人姓名为刘某某的A2驾驶证一本,通过微信支付购买防伪贴一个,将驾驶证上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并到复印社将驾驶证塑封,变造A2驾驶证一本。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持变造的驾驶证驾驶吉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嫩双线590KM处时,被执勤交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变造的驾驶证一本;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信息、证明、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过程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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