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上注册账号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上传未经授权的“唯品会”(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比亚迪”、“龙湖地产”等公司员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189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66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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