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保险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作为车牌号京N****0中华牌小轿车的被保险人,在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5号院内编造未曾发生的车辆双方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人民币6900余元。
2015年3月间,被告人韩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单方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人民币5700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车辆定损照片、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谅解函、被告人韩某某提供的退款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蕾
检察官助理 焦 焜
检察官助理 杨嘉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为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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