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17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3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车辆照片、保险事故出险经过、理赔计算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林山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无随案移送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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