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4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池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河北省衡水故城县公安局在“三道防线”高速公路郑口检查站例行检查中,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法轮功”挂坠1283个,宣传单4份,台历1个,李洪志照片1张,寄往境外的手稿6页,自喷漆一个,射频转换器1个。后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永华路派出所在韩某某所居住的保定市**路**小区**座**室搜查出部分“法轮功”宣传品。经过中国共产党保定市莲池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其中光盘49张、书签4个、葫芦挂件4个、笔记本1个、宣传画4张、“法轮功”宣传坠1283个、宣传单3张、明慧网编辑部手稿、天音光盘5张、车挂坠、法轮功台历1本,从外观标识、内容体现了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反宣品特征。被告人韩某某随车携带大量“法轮功”反宣品以备传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传播为目的,大量携带“法轮功”邪教反宣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娜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1718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