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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焦作市**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申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焦作市**足浴店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4日在**足浴店任前厅接待员,负责向客人推荐介绍店内卖淫服务,每介绍一单卖淫服务从中赚取5元到10元提成,并在**足浴店的代位费本上签字登记。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在**足浴店工作期间共获得介绍卖淫服务提成1975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代位费本、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同案被告人毋某某、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全武

张  岩

检察官助理:乔  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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