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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孔庄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JV***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夏邑县X0**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夏邑县北岭镇**小区南200米处时,被夏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4 mg/100mL,后对韩某某抽取静脉血样经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293号被鉴定人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9 mg/100mL,驾驶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崔亚辉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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