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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二路与北二路路口北侧2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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