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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联系电话181********;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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