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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佛山市**海域**江工地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汇源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C****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房地产工地出发,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南庄收费站入口广场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韩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52********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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