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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阳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4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11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2008年7月12日被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EP****号小型汽车沿省道301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1与安阳市北关区邺城大道交叉口东500米处时撞上路边护栏,致其身体受伤、车辆受损,路边护栏轻微损坏。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两次被刑事处罚,且曾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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