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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11月份,因犯敲诈勒索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金光路由东向西行驶,后其驶入逆向车道,无故别停自西向东行驶的辛某驾驶的机动车。辛某下车与其理论,被告人韩某某先是驾驶车辆冲撞,后又从自己车中拿出斧头追砍辛某,后被他人吓止。韩某某在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时车辆抛锚,随后被出警的民警查获,经乙醇血液检测,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51.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光盘等电子证据。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将他人车辆别停,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还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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