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8********,汉族,初中,**汽车美容店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韩某某酒后于次日早上7点多驾驶豫C*****白色丰田轿车沿**路向西经**桥行驶至**大道**路口左转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安乐交巡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抽血登记表等书证;4、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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