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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暂住本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15日因持刀威胁他人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罚款,处予罚款500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时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陕A****3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2.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530****;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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