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6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11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四轮电动汽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沿南阳市张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车站路交叉口东50米处,被交管支队第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