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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长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一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韩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2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茜

检察官助理张庆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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