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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4月2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H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经东西快速干道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街**桥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郭燕南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57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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