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歧河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让牛某某驾驶豫N***面包车到夏邑县歧河乡政府,当行驶到歧河乡政府南边**路口时,被告人韩某某即让牛某某下车返回,被告人韩某某就驾驶该车辆进入歧河乡政府后与工作人员钱某某发生纠纷,被歧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歧河派出所后,移交给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到达后,对被告人韩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后抽取韩某某静脉血液,经鉴定结果为: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