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70********,汉族,本科毕业,工作单位:洛阳市**********管理中心,河南省**县人,住洛阳市**区**路**号院*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19点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和战友5个人在**洛阳***吃饭喝酒,韩某某大概喝了一两多白酒,喝到21时2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无牌照白色大阳四轮电动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扣,后将韩某某带至安乐交巡大队处理,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呈请重新鉴定申请表、责任书及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单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陈西远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