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基础设施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4时28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吉FG4865小型轿车行驶至建设大街与卫国路交汇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送达回执、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一)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328号;
四、视听资料
(一)被告人韩某某被拦截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勇
检察官助理:马千惠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叁拾肆页,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