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A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路下桥口向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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