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20时18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3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马路匝道下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浓度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声明、快速路监控截图;
(二)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俊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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