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波罗”牌轿车,行至本市**路华潮水产品市场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8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与司法机关达成一致量刑意见,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洁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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