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三区11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单方摔倒,造成韩某某车辆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电话1553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