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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深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F****2)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安路蓝山国际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6张);

3.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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