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中专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村**组。2014年6月1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本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琅琊山路交口,车头碰撞到路中间隔离护档,至护档碰撞到对向车道薛某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车头,当场双方民事赔偿未能谈成并起争执,薛某运报警,交警到现场经吹气检测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酒后开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薛祖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薛祖运的损失,并得到薛某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薛某某证词;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5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前科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