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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夹江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和儿子由夹江县马村镇石堰村出发,经省道305线由夹江县黄土镇方向往夹江县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韩某某驾车行驶至夹江县黄土镇黄土转盘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所送韩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合红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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