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南昌市新建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韩某某驾驶赣******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4时47分许,在奉新县奉新北**道中桥桥头处路段,被奉新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其醉酒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而后带至奉新县**医院抽取其血样检测,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17mg/100ml。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常平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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