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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江苏省铜山县人,住江苏省铜山县********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村北路段时,与行人马某甲刮撞,造成马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逃逸,被群众抓获后带到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甲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韩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甲损失60000元人民币,取得马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韩某某无前科,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准驾车型为C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马某甲6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2.证人郑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郑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26日晚上10点多钟,在萧县****村路段,看到马某甲被车牌号苏C*****号小型轿车撞伤,对方车辆前部右侧和马某甲身体相刮撞,司机驾车离开现场,被村民开车追上,带回现场。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26日晚上和被告人韩某某一起吃的饭,韩某某喝酒了,酒后开车了,在萧县****村路段。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2020年7月26日晚上10点多钟在****村北路段发生的事故,自己被后面过来一辆车将我撞倒了,撞倒后对方车辆往北跑了,村里的好多人过来去追车。对方车前部右侧与我身体相刮撞。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7月26日晚上8、9点钟,自己和朋友在萧县高速出入口旁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中间喝了白酒、啤酒,吃过饭自己驾驶自家的苏C*****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往北经过萧县****庄,驾车经过时有没有碰到人我记不清了,驾车继续行驶,行驶到徐州市****的时候,被拦住了,将他带到事故现场。有C1驾驶证。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59mg/100ml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损伤)字[2020]第74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马某甲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永泰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苏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村北路段时,右侧前部与行人发生碰撞接触,碰撞后行人被抛起摔落至道路东半幅路面,苏C*****号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

6. 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8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镇**村北。

7.萧县公安局根据事故地点西一居民处监控资料制作光盘一张,内容为涉及事故时间段2020年7月26日22:00-22:59,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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