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 **0,汉族,系**大饭庄厨师,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社区**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9日该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19时1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沿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路与颍西路交叉口,追尾碰撞前方袁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致皖**小型轿车乘客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是2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材一页,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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