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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号二轮摩托车,途径国道212线394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韩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

3.案卷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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