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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冠县冠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桑阿镇赵辛庄村西,停驶在该路段打电话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4月23日

附: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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