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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紫缘山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洛文路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刘某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7±7.8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1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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