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晚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章丘区**街道**村“**烧烤火锅”店内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售楼处门口时,在车内驾驶位睡着被群众举报。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4.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641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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