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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葡萄园由西向东沿虎峪河南沿岸行驶至西中环高架桥下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5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5.0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危险驾驶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国菡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4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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