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广告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在南宁秀区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牌小型客车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时,韩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1mg/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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