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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徐州**建筑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村)。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X****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东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出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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