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红花岗区,住桐梓县**街道**职工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59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N****号小型轿车,自桐梓县城方向往火电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火电厂运煤大道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8.41mg/100ml ,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同群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桐梓县**街道**职工房**号,电话1398453****。

  2.卷宗2册和证据材料4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