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J****G小型轿车,沿东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大桥南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韩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为135.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对韩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并发生单方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的住所;(198****677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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