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开发区**圩**段一条废弃船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台**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经济开发区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陵船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仪征市**开发区**圩**段一条废弃船上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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