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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镇**苑**园**幢**室(户籍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血。

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江宁区**镇**苑**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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