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11969********,汉族,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乡**村**组**号,现住址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5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KW****号小型出租车,空载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叶桥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伟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1517****。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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