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04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3月1日被释放。2008年1月3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满城县人民法院(2004)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某某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街**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07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持超分、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保涞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庄红路灯路口时,与沿保涞线自西向东左转弯的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冀F****-冀F****挂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此事故经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4mg/100ml。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与贾某某达成协议:韩某某自愿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贾某某修车费6000元,韩某某与贾某某同意不再对车辆诉讼保全,同意交警队放车。贾某某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韩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视频、韩某某的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翀
检察官:周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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