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乡**区**楼**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村**楼**门**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唐山市韩城镇阳光超市对面某饭店饮酒后,在该饭店门前驾驶冀B5****号小型客车倒车时,刮撞了当事人吴某某停放在旁边的冀B2****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2.9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当事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村**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255****;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